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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

(一)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股东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如果是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应该(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如果是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自然人应该(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主发起人,还有一般发起人,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符合条件的章程 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额条件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2010年9月27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据此,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世纪履行同类职责的人员都需满足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4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3.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4.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对于公司的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提出了专门要求,一是独立董事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根据《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2、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5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6、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7、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健全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 业务规程、决策程序、保后监管、风险预警及处置等制度符合审慎经营原则;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外,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还需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该其他审慎性条件属于兜底条款,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增加审慎性条件